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1989年由3名德国人共同投资在挪威注册成立,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设立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主营业地在荷兰,为了开展全球业务,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先后在美国、南非、新西兰、印度、中国等十几个国家设立营业所。2005年初,为了拓展其在中国的业务,该公司在中国北京设立了“生物药品中国研发中心”,在中国天津投建一“生物技术产品生产厂”作为其分支机构。2010年其分支机构因销售问题与中国一家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国籍、住所认定以及营业所问题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的认定可以适用德国法,也可以适用荷兰法
B.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挪威籍公司
C.我国应当认定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住所在丹麦
D.对于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与中国公司之间的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法人国籍 住所 营业所的认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项错误,股东权利义务的认定应适用登记地法律,因登记地法与主营业地不一致,故也可以适用荷兰法,登记地法为挪威法,而不是德国法。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因此B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C项正确。
《公司法》第193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同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登记地为中国,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