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营业地位于澳大利亚的公司,乙公司营业地位于我国深圳,两公司签订了一批买卖铁金属矿石的协议,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将合同项下以及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后双方因矿石质量发生争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乙公司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的《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述选项中哪一选项表述正确( )
A.如果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经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再受理乙公司的申请
B.如果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尚未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公司的申请,并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止仲裁
C.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
D.受理机构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仲裁协议签订地法律
参考答案:B
解析: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依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13条:“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也可以由相应的仲裁机构作出。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提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如果仲裁机构尚未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有优先作出裁决的权力,同时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如果仲裁机构已经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那么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因此B项表述正确,A项错误。
最先受理申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非必然应当由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但是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前,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仍然有权作出裁决,因此C项表述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16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D项错误,认定一项国际性仲裁协议的效力,法律适用遵循下列原则:首先看是否有当事人的选择;如未作选择,则适用仲裁地法律;如果无仲裁地或仲裁地不明确的,则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