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解析: 股权质押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但对股权的质押并未限制,股东可自由以其享有的股权设定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以其对鑫荣公司享有的股权向张三做担保,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该质权设立有效。

问答题

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超市,生意兴隆。另有某食品加工厂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超市经常从加工厂进货,于是李某与该食品加工厂合伙人协商入伙,加工厂告之李某该厂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6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厂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加工厂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加工厂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超市供应各类食品。李某人伙后三个月,加工厂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加工厂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加工厂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加工厂履行出资义务,加工厂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超市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对此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食品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超市继续经营。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并说明理由。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协议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超市 (4)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加工厂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