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1)—(3)题。

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绐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D选项正确,应选。C选项关于立即退伙的说法,不符合第46条关于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张某欲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须经李某、王某、赵某一致同意,B选项错误。A选项,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根据第22条的规定,张某应当通知赵某、李某,而此处的“通知”,应当认为是事前通知,事后通知对于其他合伙人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C选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很多考生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认为C选项是正确的,而第45条规定的是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的法定退伙原因。本题的大题干已经明确“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显然不能适用第45条的规定,而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6条对未约定合伙期限而主张退伙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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