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关某欠曹某债款数千元,久催未还。曹某遂将关某的5岁儿子骗至曹家,作为人质扣押,逼关某还债。关某请求所在县公安局责令曹某放人,并依法追究曹某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认为关某欠债不还不是出于无偿还能力,而是想赖账,故让关某先还债,然后责成曹某放人。关某不同意,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曹某为追讨债款,采取非法措施扣留关某之子,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此县公安局负有法律上的职责保护被非法拘禁人关某之子,应责令曹某立即停止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县公安局却让关某先还债,后放人,此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判决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人身自由。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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