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分析在如下条件,朋示私人信托是否成立 (1)一赠与通过遗嘱给其妻子,“为了她自身和她家庭的利益,她可以按照她认为最好的方式通过任何方法处置财产。” (2)财产授予人为了其弟弟的利益,以“我财产的大多数”设定信托。 (3)遗嘱人将财产留给受托人是为了教卷毛小狗跳舞。 (4)信托人将财产为了所有ABC有限公司的雇员设定信托,从1985年6月1日生效。 (1986年4月,1988午9月,1989年4月,1991年4月和1993年10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没有建立信托。因为该言辞给予妻子某种程度的自由,使她能够对财产如何使用进行决定。换言之,设定信托者没有建守信托的意愿。 (2)为了建立有效信托,对信托财产的描述必须足够明确。当设定信托者伪称以“我财产的大多数”没定信托时,没有满足该条件,因此,没有没立信托。 (3)私人信托成立的条件,必须存在1个或更多的法人,即或者是作为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者是公司。因此该案中的信托无效。 (4)在受益人的身份足够明确,并且受托人有可能列出所有受益人名单时,有效信托才能成立。另外,该信托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