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情况清理如下。
(1) 总资产6 200万元,其中第1号房产1 000万元,第2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
(2) 负债共9 300万元,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造贷款500万元,均以第1号房产作抵押。欠A公司货款1 600万元,以第2号房产作抵押,欠B公司货款600万元,欠职工工资400万元,欠交税款850万元,欠职工集资借款实际本金和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550万元。
(3) 因破产发生破产费用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合同,给C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额 20万元。
(4) 在财产变卖前,D公司提供有效证明表明破产企业的运输设备是从D公司租用的,财产所有权应归D公司。同时,清算组收到举报材料,经查实破产企业对欠A公司货款的担保合同是1997年10月5日事后补签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 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撤销权金额是多少
(2) 扣除破产费用和以上四项权利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3)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每一顺序应分配财产数额为多少

答案

参考答案:
(1) 别除权=1 000万元
(2) 抵消权=100万元
(3) 取回权=300万元
(4) 撤销权=800万元
(5) 扣除相关内容后的破产财产金额=(6 200-1 000-100-300-30)万元=4 770万元
(6) 分配顺序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视同工资的集资借款共950万元(400万元+550万元)。
②支付所欠税款共850万元。
③剩余2 970万元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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