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大江公司与大山公司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由大山公司向大江公司提供一套办公面积 500平方米的房子,大江公司每年付给大山公司 5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是3年。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大江公司欲选择仲裁方式,大江公司欲选择诉讼方式,争执不下时,大江公司说,不选择仲裁方式,我们就另租房屋。为达成交易,大山公司最后同意了选用仲裁方式。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履行的第二年,房价飞涨,大山公司觉得自己很吃亏,于是就那套房子与大地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是一年80万元。大江公司无奈之下申请仲裁。
问题:
1.若大山公司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参考答案:大地公司不能申请参加仲裁。因为大江公司和大山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大地公司无效,大地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解析: 仲裁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所以大江公司和大山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大地公司,大地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程序不像民事诉讼程序那样有第三人制度,所以大地公司不能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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