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个体工商户李甲开了一家照相馆,因生意较好,决定买下自己店面旁边的一个铺面扩大经营。因刚刚进了一批器材,缺少现金,便对自己的朋友王某提出借款30万元。王某同意借款,但要李甲提供担保。李甲遂于2002年3月以自己刚刚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器材设定抵押,并和王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 2002年5月,王某依约将30万元借给了李某,按约定,李甲应当在2004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王某感到不放心,要求李某提供其他担保。于是,李甲的哥哥李乙又于2002,年7月与王某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李乙的一辆富康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李甲的债务按期偿还,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甲的另一朋友老吴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李甲还款的保证人,并于 2002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李甲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王某。李甲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摄影室。再加上李甲迷上了赌博,到2004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2005年以后,李甲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这期间,王某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李甲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王某于2006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摄影器材和富康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在富康车上的抵押权不消灭,王某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行使抵押权。王某在摄影器材上的抵押权消灭,王某只能要求李甲赔偿损失。

解析: 本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抵押物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物权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可见,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甲和李乙的转让和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是, 《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又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无效的转让也可能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实现其在抵押物上的权利,王某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摄影器材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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