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县支行签发一张收款为王江,汇款人为××县销售公司,兑付行为建行××市中心支付,付款期为1个月,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汇票。在此前后,重庆贸易公司作为供方和需方分别于××县销售公司、开发公司订立购销钢材合同各一份。同日,开发公司向重庆贸易公司交付的钢材由铁路承运后,上述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县销售公司经理王江应重庆贸易公司迳向开发公司付款的要求,于该汇票上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3.38万元。并背书说明:同意将此款转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加盖印章,将汇票提示承兑银行付款时,××县销售公司得知重庆贸易公司未将开发公司交付的钢材转给本公司,即向××县支行通报此情况。××县支行于是两次电报通知承兑银行称:情况复杂,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承兑行据此为理由,拒绝承兑并退票。为此开发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县支行解付汇票。被告××县支行答辩称:汇票背书人王江与重庆贸易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避免其出借资金风险,拒绝解付。
问:持票人开发公司应如何办
参考答案:《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就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请求期间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请求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等法定的承担义务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票据法》的这种规定使持票人可以全体票据债务人为追索的对象,而不仅以付款人(承兑人)的个人资力担保付款,大大增强了票据的安全性,促进其流通。
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具备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不过因出票人是最终的付款义务人,所以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之后手无追索权。除了持票人以外,因向自己的后手已为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与原追索权人一样也享有追索权,即再追索权。例如,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追索而履行付款义务的,对其前手也有追索权;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得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持票人开发公司在向××市中心支行提示承兑遭拒绝后,有权向背书人××县销售公司和出票人建行××县支行进行追索。××县销售公司和建行××县支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即开发公司可以向背书人××县销售公司进行追索,也可以向出票人建行××县支行进行追索,还可以同时对二者进行追索。而且,持票人已经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进行追索,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开发公司向背书人××县销售公司进行追索而获得付款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获得了票据,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被追索人取得持票人的追索权,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建行××县支行进行再追索。如果持票人向出票人建行××县支行进行追索而获付款,或者因再追索而清偿了债务,出票人是最终债务人,没有前手,追索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