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承建某体育场馆工程,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因为一台挖掘机损坏,为了赶进度,甲公司从丙公司处租赁一台挖掘机继续施工。基建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后因向戊公司购买建材,为担保支付货款,将该挖掘机出质给戊公司,并通知了丁公司。不久,甲公司又将该挖掘机出卖给乙公司,并立即通知丁公司到时向乙公司交付,乙公司支付了价款,但一直没有收到该机器。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甲公司流动资金缺乏,只好向庚银行贷款500万元,由己公司和辛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贷款即将到期时,甲公司还是无力还款,遂与庚银行协商延长贷款期限一年,庚银行表示同意。双方通知了己公司和辛公司。二者未予答复。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不合格。甲公司进行返工,但仍不合格。经查,甲公司并不具备建设该工程的资质等级。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延长的贷款期限届满后,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己公司和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无权。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由于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本题的保证期间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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