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至2004年11月7日,甲有权要求乙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为:

  • A.20000元
  • B.18860元
  • C.19352元
  • D. 23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 B

解析:[考点] 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还本计息方法
甲将利息预先在本金2万元中扣除3600元,甲实际向乙交付的借款数额为16400元,应以此为基数(即本金)计算利息,甲、乙约定5月10日交付借款,但实际上 6月7日才实际交付,因而该借款合同实际生效日期为6月7日,至11月6日还本计息,借款期限为5个月,其计算方法为16400×3%× 5+16400=18860元。参见《合同法》第200条、第210条。

解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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