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至2004年11月7日,甲有权要求乙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为:
- A.20000元
- B.18860元
- C.19352元
- D. 23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 B
解析:[考点] 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还本计息方法
甲将利息预先在本金2万元中扣除3600元,甲实际向乙交付的借款数额为16400元,应以此为基数(即本金)计算利息,甲、乙约定5月10日交付借款,但实际上 6月7日才实际交付,因而该借款合同实际生效日期为6月7日,至11月6日还本计息,借款期限为5个月,其计算方法为16400×3%× 5+16400=18860元。参见《合同法》第200条、第2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