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若甲为减少自己的出资损失,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于戊,则:
- A.合伙企业可以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 B.若戊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 C.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则合伙企业可以宣布戊与甲的买卖行为无效
- D.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仍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 BC
解析:[考点]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该事项并不属于全体一致事项,因此合伙人的行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未经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 B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