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8年5月12日,某县陶瓷墙地砖厂与某市煤矿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煤矿在30天内向陶瓷墙地砖厂供应发热量≥6000大卡的优质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6月10日,煤矿按照约定供应完成1000吨煤后,陶瓷墙地砖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陶瓷墙地砖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7月5日煤矿向市煤矿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将由陶瓷墙地砖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煤矿机械厂。7月15日,煤矿机械厂持该汇票向陶瓷墙地砖厂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陶瓷墙地砖厂帐户存款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该汇票。试分析:

汇票在法定承兑提示期内被拒绝承兑,煤矿机械厂作为持票人应如何运用票据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煤矿机械厂可要求开户银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书,然后持证明书和汇票向自己的直接前手煤矿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汇票的38万元金额,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