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被追索人的责任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1)被迫索人为二人以上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即被追索人,当然是在汇票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当在汇票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仅为一人时,该票据债务人也就成为唯一的被迫索人,而由其向追索人承担追索义务;但当在汇票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时,则各票据债务人都可能成为被追索人,而同时向追索人承担追索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各被追索人之间的责任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定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各被追索人均应对追索人承担全部偿还义务,相对于追索人来说,各被追索人无任何承担责任上的先后,也不存在责任的分担。
(2)出票人和承兑人被追索时,其支付具有票据付款与票据偿还双重性。应当注意的是,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来说,乃是汇票的主义务人,承担着绝对的付款责任,因此,即使在拒绝付款之后,仍然负有付款的义务,在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到来之前,持票人得随时向其请求付款。基于这样一种情况,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中,也将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作为追索义务人,同其他的追索义务人一起,承担同一的责任。但从本质上说,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在受追索时进行的支付,同时也具有票据付款的性质,而不属于单纯的票据偿还,因而,对其所承担的义务,不适用有关追索权保全限制的规定,即使追索人未依法对追索权进行适当的保全而丧失追索权,仍得向其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