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债权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2)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使其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从而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行为的发生。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务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4)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