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基本情况:甲市区内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主要从事高档防盗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良好。注册税务师于2011年4月15日受托审核该公司2010年全年的纳税情况。
(2)审核资料:
①7月8日,第10号凭证: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关联企业,同类产品售价为120000元,成本为。7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②12月13日,第8号凭证,本月对一仓库进行大修理,支出金额为10万元,该仓库原值18万元,尚未提足折旧,该仓库在2011年1月4日完成验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③该企业2010年1月与附近一商场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该公司将其暂不使用的仓库租给商场储放货物,租期为2010年一年,年租金2万元,当年租金已收到,企业未做账务处理;
④审核“其他应付款”账户,有贷方余额3.8万元,经核实,其中含逾期包装物押金2.34万兀;
⑤审核“管理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

  • A.为开发新产品发生技术开发费40万元;
  • B.向其他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10万元。
    ⑥审核“财务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利息支出10万元(系年初向某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B.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2万元;
  • C.现金折扣6万元(系购货方按约定时间还款享受的销售折扣)。
    ⑦审核“投资收益”账户,2010年3月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当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获得06年直接投资的境内B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20万元。
    ⑧审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B.对希望小学直接捐赠3万元。
    (3)其他情况说明;
    ①企业所得税税率25%(已按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1‰。
    ②增值税按月缴纳,各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题目未涉及的纳税事项,视为全部已按规定缴纳。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并简要阐明理由,作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2)正确计算企业2010年应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作出企业所得税补税的相关分录(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在最后统一计算)。

答案

参考答案: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及账务调整分录:
①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属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此业务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这是非公益性捐赠,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20000×17%=20400(元)
调账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4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调增视同销售所得120000-70000=50000(元)
②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调账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③企业收到的租金应该确认收入。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率为1‰,企业应当补缴印花税20000×1‰=20(元)。补缴的印花税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其他应付款 20
借:其他应付款 20
贷:库存现金 20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④根据规定,包装物逾期押金应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逾期押金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按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属于会计与税法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题目中借款利率为.10÷50=20%,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0%-6%)=70000(元)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企业已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现金折扣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2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
财务费用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00元。
⑦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概念,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向希望小学的直接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2)计算2010年应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分录:
应补缴的增值税=20400+3400=23800(元)
应当补缴印花税=20(元)
应当补缴营业税=1000(元)
应当补缴城建税=(20400+1000+3400)×7%=1736(元)
应当补缴教育费附加=(20400+1000+3400)×3%=744(元)
由于企业已按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所以,现在只就纳税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0000+50000+100000+20000-20-1000+20000-200000+100000+70000-200000+90000-1736-744=1165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6500×25%=2912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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