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根据给出的价格鉴证资料,简要回答下面的问题。
2009年9月10日,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收缴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该公安机关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县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该笔记本电脑被盗的时间为2009年8月20日。委托书上写明了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型号,鉴证基准日为2009年9月10日,并附有原始购置发票。县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后,以原购置价为重置成本,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后计算出了鉴证值。并于2009年9月17日出具价格签证结论书并送达了委托方,委托方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该鉴证结论。某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于是到县价格鉴证机构的档案室,和档案保管员知会后取走了价格鉴证文书档案,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还,并于2009年9月27日向省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了复核裁定申请(附有必要的资料)。省价格鉴证机构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受理复核裁定申请。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省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决定是否正确,如果错误请说明理由。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省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决定错误。省价格鉴证机构不应当拒绝受理检察院的复核裁定申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证单位提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