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北京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主营化妆品生产,北京红保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保超市)为商业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宏伟公司外购一批化妆品,不含税进价34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该批货物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支付运费12万元,尚未取得运费发票;该批货物全部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一批。 (2)宏伟公司将本月生产的高档化妆品的80%批发给红保超市,原价720万元(不含税价)开具专用发票。由某专业运输公司运送,红保支付运输费15万元,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货运企业发票。 (3)宏伟公司将上述剩余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套装盒出售给红保超市,每套盒单价1000元(价税合计),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4)宏伟公司上月留抵税款23万元。本月购进原料、修理备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金分别为200万元、34万元,本月货到入库。 (5)红保超市本月销售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620万元,出售套装盒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140万元。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小礼品按零售价计4万元。从果园购进鲜水果,收购凭证上注明已支付的价款 28万元,已支付的运输单位运费3.4万元,装卸费0.92万元,取得运输发票,水果已入库中。 (6)宏伟公司取得本期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金 18万元,尚未认证。 (7)红保超市将库存的精制茶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账面价款2万元,经查,该批茶叶已经抵扣进项税。又将库存的饮料、食品等赠送宏伟公司,对外销售的含税销售价格共计23.52万元,宏伟公司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8)红保超市零售金银首饰收取128万元,零售玉饰品收取86万元。 (9)红保超市本期购进金银首饰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金为38.45万元,上期留抵税金34.89万元。 (除特殊说明外,假定上述其他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各题: |
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外购化妆品连续生产化妆品,可以抵扣前一环节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
B.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计算消费税时,可以抵扣前一环节的已纳消费税
C.自果园购进水果,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D.将库存饮料赠送给宏伟公司,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参考答案:A,C,D
解析: (1)宏伟公司本期销项税 =(720+100)×17% =139.40(万元) (2)宏伟公司本期进项税 =345×17%+34=92.65(万元) 宏伟公司本期应纳增值税 =139.40-92.65-23 =23.75(万元) (3)宏伟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 =(720+100)×30%-345×30% =142.5(万元) (4)红保超市当月应纳增值税物油销售执行免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销项税=22000÷(1+13%)×13% =2530.97(元) 业务(6): 自1999年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里购进粮食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61000÷(1+13%)×13% =7017.70(元) 业务(7): 凡是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提前付款的,一律在收到货款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80000×13%=10400(元) 业务(8): 销项税=(20000+15000)÷(1+17%)×17% =5085.47(元) 业务(9): 购进的生产用水和电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为21750元,但是需要在免税和应税项目间分摊。 该企业销项税合计 =44140+1560+4026.55+4130.09+2530.97+10400+5085.47 =71873.08(元) 进项税合计 =4550+140+7017.70+21750 =33457.7(元) 销售给某县救灾办公室的粮食系自农场购进的免税粮食,账面成本为4.1万元已经在购进当月申报抵扣,现在销售因为是免税,所以: 其进项税转出 =41000÷(1-13%)×13%=6126.44(元) 本期不含税收入合计 =20×10000+78000+2000×6+(35000+22000)÷(1+13%)+(20000+15000)÷(1+17%)+50×600+58000+80000+2000÷(1+13%) =540126.91(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21750(进项税)×(免税收入)58000÷ 540126.91+6126.4 =8461.96(元) 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33457.7-8461.96=24995.74(元) 本月缴纳增值税 =71873.08-24995.74=46877.34(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46877.34×7%=3281.41(元) 红保超市本期进项税 =(720+100)×17%+28×13%+(15+3.4)× 7%-2×17%+38.45 =182.44(万元) 红保超市将库存的饮料赠送宏伟公司,视同销售。 销项税 =(620÷1.17+140÷1.17+4÷1.17+23.52÷1.17)×17%+(128+86)÷1.17×17% =145.52(万元) 应纳增值税 =145.52-182.44-34.89=-71.81(万元) (5)红保超市零售金银首饰收取128万元,按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当月缴纳消费税: 128÷1.17×5%=5.47(万元)。 (6)外购化妆品连续生产化妆品,可以抵扣前一环节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计算消费税时,不可以抵扣前一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白果园购进水果,可以按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政策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外购货物对外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