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购进板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00 000元,增值税为34 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是80 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3)向某企业销售办公家具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
(4)向某家具厂销售家具一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
(5)期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为20 000元。
要求:计算该家具厂2006年10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1)进项税额=34 000+80 000×13%=44 400(元)
(2)销项税额=100 000÷(1+17%)×17%+500 000×17%=99 530(元)
(3)应纳增值税=99 530-44 400-20 000=35 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