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维龙建筑公司为该市达山水泥厂承建住宅楼,约定工程价款为16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山水泥厂向维龙建筑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余款未付。维龙建筑公司为此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维龙建筑公司胜诉,水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达山水泥厂提起反诉,称维龙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向其借用了价值60万元的水泥,要求充抵所欠工程款。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该反诉( )

A.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应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裁定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水泥厂另行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D项正确。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