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黄某从单位下班回到其所住小区休闲俱乐部时,看见刘某与四川来当地打工的张某因小事发生争吵,黄某当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过去追打张某,刘某上前拦住黄某,表示晚上来报复张某。之后,刘某和黄某商量,决定让黄某召集人对张某进行报复,刘某告诉黄某“不要打死他,教训教训他就行了”。当天晚上10点左右,黄某召集谢某、王某两人到四川籍民工住所后,谢某和王某冲进民工住所,对正在熟睡的张某进行毒打,张某在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为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
问: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主体不是单一主体而是二人以上;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必须是故意,包括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故意,即主体犯罪的意图和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意图;从犯罪的客体看,犯罪主体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共同的,即必须是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不同分工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参与直接伤害张某的行为,但刘某对事前谋划起了主要作用,整个事件是由他引起的,刘某后来让黄某找两人决定报复,表明刘某对于整个事件在主观上是同意而且支持的,是刘某组织了整个犯罪活动。作为一个有健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刘某应该意识到找人对张某实行殴打会导致张某受到伤害的后果,而刘某对待这种后果也是积极希望它发生的。之后黄某纠集他人殴打张某是对之前共同犯意的贯彻实施,因此,刘某在这次犯罪活动中起到了组织作用,但是,刘某只有伤害张某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因此,不能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刘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伤害张某的行动,但他的行为对整个活动起到了组织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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