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赵某对钱某和孙某两人说:“现在找到不到工作,口袋里面没有钱了,我们想点办法去搞点钱花,你们有没有什么好的主意。”王某说:“从广东来做生意的李某住在一家宾馆,他身上一定很有钱。”于是赵某等三人经过密谋,决定从李某身上打主意,从他那里抢点钱来花。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赵某、钱某和孙某来到李某住的宾馆北门,从后窗凉台爬进李某的房间,见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便认为是李某,孙某和钱某于是按住其双手还有双脚,并用绳子绑住这人的双手,赵某拿起一块湿毛巾堵住他的嘴,然后三人搜遍“李某”全身和房间,除了几件寻常的旧衣服和几支很普通的烟外,没有其他的收获。于是,赵某认为“李某”一定把钱藏起来了,又怕在宾馆时间太长被发现,就将“李某”带到附近一间已经荒废了的炼油厂的车间内,并用绳子绑住“李某”手脚,到早晨9点,赵某发现绑架错人,不是从广东来的那个李某,经盘问才知道是来该市出差的黄某,三人见没钱可以拿,就恶狠狠地威胁黄某说:“回去后不可将这事传出去,如果你敢把这件事情传出去,我们就给你好看。”然后将黄某放回。
问:上述案例中三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卜分近似的犯罪。但是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全向其亲属或其他人进行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本案中,赵某、钱某以及孙某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而且三人事前进行预谋计划,明确分工,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当场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包括将其挟持到附近一间已经荒废了的炼油厂的车间内,并绑住其手脚,然后搜寻钱财。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尽管赵某等三人未抢到钱财,但仍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三人将黄某当成李某而对其抢劫、绑架,是犯罪分子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造成的,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上述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