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论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答案:(1)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规定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宪法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里将遵守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来看待。
(2)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弥补了全国人大为非常设机关,无法进行日常的宪法监督活动的缺陷,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由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除此之外,《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实施。
(3)违宪审查机制。其一,中央的违宪审查机制包括: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二,地方的违宪审查机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其三,少数民族地区的违宪审查机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违宪审查程序。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根据宪法的原理,违宪审查程序可以归结为三大部分:第一,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第二,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审查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进行审议,可以要求有关的机关作出说明。第三,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存在着违宪问题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改正或要求有关机关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如果有关机关不改正或不修改时,可以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如罢免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领导人的职务、改变或者撤销存在违宪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