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肖某、李某携带手铐、电警棒,分别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在市区闲逛,在行驶至该市红星南路时,看见某歌舞厅门口的伍某(24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与伍某聊天,问伍某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伍某表示同意,伍某遂与两人又租车在市区游荡。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肖某、李某两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李某还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张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张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伍某谈价钱,没有谈出结果。此时,伍某心里害怕,要求下车回家,两人不允许,并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伍某看。后来,两人将伍某带到肖某家中,在肖某家中,肖某又拿出电警棍给伍某看,再次胁迫。后两人先后三次将伍某 * * 淫,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才放伍某走,一分钱未付。当天下午,伍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两人被抓获。
问:肖某、李某两人的行为是嫖娼还是构成强 * * 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嫖娼与强 * * 妇女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从行为的结果上看,行为人都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从妇女的角度看,前者是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者则是不自愿的,即嫖娟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而强 * * 则违背了妇女意志,这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也是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强 * * 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根据刑法的规定,强 * * 罪侵犯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她们均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不因为其身份、职业以及有无前科而有所不同。只要妇女的性的权利受到侵犯,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以卖淫为生的妇女,当她表示不愿意卖淫时,其性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她同样具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同样构成强 * * 罪。
从本案事实发展的过程看,伍某的主观意愿有一个变化过程。在开始阶段,她的主观动机是卖淫,否则她不会与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嘻嘻哈哈地闲聊。但当她听说两人是公安人员,又听他们打电话给“派出所”时便产生了恐惧,要求回家。特别是后来又见到两人亮出手铐和电警棍,心里更加害怕,其主观意愿便由愿意卖淫转变为不愿意卖淫。但迫于当时所处的环境,她又摆脱不了两人的控制,最后只好屈从于两人的压力,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这是完全违背其意志的。因此,肖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强 * *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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