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市第二中学工作,后来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由于王某家庭条件不好而且没有正式工作,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事遭到张某家人的反对,张某对王某渐渐疏远。王某以为与张某之间已经彻底没有希望,决定将张某杀死后再自杀。一日,王某将一把准备好的菜刀放在口袋里,找到张某后,抽出菜刀,对张某面部和胸部一阵乱砍,王某见张某手已经被砍断而且浑身是血,才放下菜刀。张某赶紧往外跑,王某在张某出去后,准备割脉自杀,此时张某已经喊来别人,将王某送到当地派出所。
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并分析其犯罪形态。
参考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王某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杀害他人的故意;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本案中,王某主观上的想法是杀死张某,并非伤害张某;客观方面王某在行为过程中对着张某面部和胸部等要害部位猛砍,是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支配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主观上说,在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致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从客观上说,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之后,既遂之前。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产生。由于犯罪中止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因此,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王某对张某一阵猛砍之后见到张某手被砍断而且浑身是血,便放下了凶器,按照当时的情况看,王某是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的,但其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