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脑公司与乙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乙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甲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甲电脑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甲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______
A.无效,不属于仲裁案件
B.有效
C.效力未定
D.仲裁协议因未明确指明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而无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依《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题选项为D。原则,而司法机关也难以保证其独立地行使职权,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司法不公,至少是在法律上的不公。
但是,民意对于司法来说,并不必然是洪水猛兽。法律规范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法官的裁判虽然是依据法律作出的,但民意却是社会民众的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若法官机械地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加以适用,就会与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产生的预期相违背,于是无法达至和谐。所以,法官应当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背离,而是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在这样的基础上,现代司法当然要做出这样一个回答:即使在规范性的法律日臻完善、法院越来越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仍应当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