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7年3月30日,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本局征管科发来的内部工作移送单,反映辖管户南京某科技公司滞留深圳市某通讯技术公司2006年3~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04,957.26元,税额68,842.742元;滞留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2006年1~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3,328,327.34元,税额565,815.06元。上述发票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涉嫌隐瞒增值税。另外,还查明该公司虚开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近1.1亿元,税额达1800多万元。当税务机关去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单位人员暴力抗缴。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审判管辖法院是( )。

A.公司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公司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暴力抗缴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公司税务登记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本案中,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单项选择题 B型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