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乙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依法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甲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已知:2005年11月,甲公司赠与B企业价值50万元的设备一套;2006年2月,甲放弃了丙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2006年8月,甲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设备给丁公司;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偿还了A公司债务20万元。
如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其与C公司的二审诉讼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该判决甲公司支付C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共60万元,已将甲公司的办公楼予以查封。法律后果是( )。
A.执行程序可以中止
B.解除保全
C.执行程序继承进行
D.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执行程序终结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