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2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 (3)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2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4)向某公司捐款1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5)支付诉讼费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6)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6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200×12%=24(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2万元,超过限额8万元,应调所得额8万元。 (2)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40万元,就可按60万元(4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4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2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办公楼工程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6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8-20+20+18+0.6=226.6(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226.6×25%=56.6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56.65-50(已预缴)=6.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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