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济特区A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7月开业,生产经营期15年。当年虽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从2001年至2004年均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5年经考核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期间该企业外国投资者有两年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2002年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2004年再投资用于本企业扩建。
该企业从1998年到2005年的获利情况下:
年度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获利/万元 | 50 | -30 | 60 | 100 | 140 | 200 | 280 | 300 |
再投资额/万元 | 50 | 70 |
(1)计算该企业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假设地方所得税均免税)。
(2)计算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和应缴回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计算企业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额 1)1998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虽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但当年需纳税。1998年企业所得税税额=50万元×15%=7.5万元。 2)1999、2000两年为免税年度。 3)2001、2002、2003三年减半征税。 三年企业所得税税额=(100+140+200)万元×15%÷2=33万元 4)2004年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来,继续延长三年减半征税,税率为10%。 2004年企业所得税税额=280万元×10%=28万元。 5)2005年未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为15%。 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额=300万元×15%=45万元。 6)8年共纳企业所得税=(75+33+28+45)万元=113.5万元。 (2)计算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和应缴回税额 1)2002年再投资退税额=[50÷(1-15%÷2)×15%÷2×40%]万元=1.62万元 2)2004年再投资退税额=70万元÷(1-10%)×10%×100%=7.78万元 2005年被取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应缴回2004年再投资已退税额的60%。 缴回再投资已退税额=7.78万元×60%=4.6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