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员在对某内资企业报送的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申报2006年销售收入8 000万元,销售折扣和折让400万元,账簿资料反映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利润总额1 000万元,除下列项目外,其他项目均符合税法规定要求或已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1)“应收账款”年初余额3 200万元,年末余额4 500万元,“应收票据”年初余额200万元。年末余额150万元,“坏账准备”年初余额90万元,年末余额200万元,2005年发生坏账1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收回2004年前已冲销的坏账损失20万元。 (2)“销售费用——广告费”2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2003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余额为30万元,本年支付上年发生并取得发票的广告费40万元。 (3)“管理费用一业务招待费”105万元,2005年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为20万元。 (4)“应付工资”年初贷方余额40万元,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1 040万元,借方发生额合计1 030万元,年末贷方余额50万元。该企业全部职工510人,其中企业福利人员10人,全年提取工资12万元并全额发放。 (5)企业已按规定比例和年度发生的工资总额提取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和“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均无借方发生额。 要求: (1)计算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的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的工资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会计上已提坏账准备=200-90+10-20=100(万元) 税法上允许提取坏账准备=4 500×5‰-3 200×5‰+10-20=-3.5(万元) 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3.5)=103.5(万元) (2)广告费扣除限额=(8 000+600)×2%=172(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172=108(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 000+600-400)×3‰+3=27.6(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5-27.6=77.4(万元) (4)计税工资扣除限额=500×1 600×12=960(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额=1 030-12=1 018(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额大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因此税前允许扣除960万元。 已提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额=1 040-12=1 028(万元) 该企业的工资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 028-960=68(万元)(5)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960×14%=134.4(万元) 应付福利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 040×14%-134.4=11.2(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 000+103.5+108+77.4+68+11.2+20.8+(1 040×1.5%-960×1.5%)=1 390.1(万元) 2006年度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 390.1×33%=458.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