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效力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也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以其他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因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仅对无处分权人享有一般债权。(3)须取得有效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4)须给付对价。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5)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基本效力。善意取得票据,虽然是从无处分权人的手中取得票据,但作为票据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依据法律规定,仍可以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原票据权利人因他人善意取得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此为善意取得的基本效力。
(2)限制。善意取得的效力,还受另外两项原理的限制:(1)明知抗辩事由的票据取得。明知无处分权而仍取得票据的,为间接恶意取得,而非善意取得,应直接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票据取得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转让人虽然有处分权但受让人明知有抗辩原因存在而仍取得票据的,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但仍属票据取得方法之一,这种情形下的票据取得,一方面不应将其与善意取得相混淆,另一方面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即:持票人明知抗辩原因存在而仍取得票据后,该抗辩原因不予切断,可以延续对抗取得票据人。(2)无对价的善意取得。无对价但也无恶意或明知情形下的票据取得,仅就善意而言,也属于善意取得,但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即: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基于此项原理,无对价人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时,因前手无处分权或无票据权利。虽善意但因无对价而仍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是属于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3)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适用于票据丧失后的情形,以及以欺诈、胁迫而取得票据的后手人是否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依善意取得原理而由善意取得人享有票据权利后,原票据权利人即丧失票据权利,原票据权利人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损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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