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的票据行为有:①陈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陈某使用的作废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③对虾公司的贴现行为(转让背书)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