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2004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薛某有权为其女儿改姓,因为《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也不因子女改姓而免除,因此贾某以女儿改姓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不合法的。
(2)王某对薛佳没有抚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王某并没有和薛佳共同生活,也没有将其收养为养子女,因此不承担抚养教育薛佳的义务。
(3)薛佳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只有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并没有抚养教育薛佳,因为他们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薛佳也就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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