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珠海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方与外方的资本比例为7∶3),经营期限15年。1997年5月投产,1997~2004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见下表:
年度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获利情况 | 10 | 30 | -12 | 50 | 89 | 78 | 80 | -20 |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15%(本题不考虑地方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出口产品占总收入比例均超过70%。
2005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78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总额76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5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年度终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发现2004年企业少计收入,应补缴所得税款3万元,缴纳罚款 1.50万元,已经支付并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2) 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支付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费用15万元,取得运费发票,企业未作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3)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100万元;
(4) 技术开发费90万元(2004年的技术开发费45万元)中有7月份列支的向外单位购买相关的技术专利30万元,已据实扣除;税务机关核准该技术专利按5年摊销。
(5) 账面有长期投资股权投资300万元。但本年实际已经处理了该投资,并取得转让收入310万元,企业没有做账务处理。
(6) 6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 3.4万元,企业支付运输费2万元和保险费5万元,取得发票,企业对此未作账务处理;
(7) 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教育部门向当地小学捐赠10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8) 分回境外投资利润34万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分回利润的境外所得税率28% );
(9) 本年购得一套国产设备做生产设备自用,发票价格1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运费、保险费共3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1997~2004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
(2) 计算销售产品业务影响流转税金额;
(3) 计算交际应酬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因技术开发费事项所调整的应税所得额;
(5) 计算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分回投资应补所得税额;
(7) 计算2005年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本年可抵扣所得税和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8) 假定该企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参考答案:(1) 1997~1998年免税;1999~2001年减半;2002~2004属于产品出口企业,仍可减半征收,减半后执行10%税率。
1997~2004年应纳税额=(50-12+89)×7.5%+(78+80)×10%=25.33(万元)
(2) 销售产品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5×7%=13.48(万元)
(3)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额=[7800+100÷(1+17%)]×3‰+3+500×10‰+260× 5‰=23.66+3+5+1.3=32.96(万元)
交际应酬费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00-32.96=67.04(万元)
(4) 技术开发费中的30万元,属于无形资产,应作会计调整。
应税所得调增额=30(万元)
当年该无形资产应该摊销的费用=30÷5÷2=3(万元),所以该年技术开发费=90-30+3=63(万元)
增长率=(63-45)÷45×100%=40%>10%,故可加扣50%即31.5万元。
因技术开发费事项所调减应税所得额=31.5+3-30=4.5(万元)
(5)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通过教育部门的捐赠可全额扣除,捐赠调增应税所得为20万元
接受捐赠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4=23.4(万元)
股权转让应调增应税所得=310-300=10(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10+20=53.4(万元)
(6) 境外分回利润应补税额=34÷(1-28%)×(33%-28%)=2.36(万元)
(7) 本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60+3+1.5+100÷(1+17%)-15×(1-7%)+ 67.04-4.5+53.4=251.96(万元)
本年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1.96×10%=25.20(万元)
本年新增所得税=25.20万元
国产设备抵免限额=(10+1.7)×40%=4.68(万元),可以全部抵免。
本年实际应纳税额=2.36+25.20-4.68=22.88(万元)
(8) 该企业2005年实现的税后利润=60+3+100÷(1+17%)-15×(1-7%)+30-3+10+34-20-22.88=162.64(万元)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额=162.64×30%=48.79(万元)
再投资限额=(251.96-25.20)×30%=68.03(万元)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2.88÷251.96×100%=9.08%
再投资退税额=68.03÷(1-9.08%)×9.08%×40%=2.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