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尹浩、孟萍夫妻收养尹真为子。2004年3月,尹浩患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均由孟萍继承。同年9月,尹浩病重,担心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归养子尹真,条件是尹真必须赡养孟萍,直到孟萍去世。2005年1月,尹浩去世,尹真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并履行赡养孟萍的义务。2008年,尹真结婚。婚后尹真的妻子和孟萍关系不和,尹真不让孟萍在家居住,且不支付赡养费。2010年,孟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尹真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3)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财产。
问:(1)孟萍和尹真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为什么
(2)尹浩立下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
(3)孟萍有无权利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能解除。《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尹真已经成年,和养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养母孟萍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以第二份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盂萍有权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