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孙小梅2005年到北京打工,2007年1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7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王某非法通 * * ,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
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
(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法院应当允许。《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分娩后1年内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
(2)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因为孙小梅和张光亮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3)法院不应对王某进行处罚,因为现行法律并无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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