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机关干部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公司女职员林某,两人于200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发现朱某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经常对林某拳脚相加。2008年8月1日,朱某工作不顺,心情烦躁,竟因家庭小事对林某大打出手,导致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花去医疗费3300多元。林某自此回娘家居住。2010年12月,朱某认识了到北京打工的外地女孩姜某,很快就和姜某在外租房同居。林某不堪忍受屈辱的婚姻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调解无效。
问:(1)法院是否应当判决朱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
(2)林某请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1)法院应当判决朱某和林某离婚,因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朱某对林某大打出手致其受伤,有家庭暴力行为,又与他人同居,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余地,因此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
(2)林某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朱某作为有配偶者还和他人同居,同时又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离婚,故作为无过错方的林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