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莱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会计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20万元现金为由,让会计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在本案中,关于陈某和高某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陈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B.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C.高某对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D.二人不是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 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其系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以暴力实施了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一般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既要有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又要有使用暴力强制他人人身的客观行为。本案中陈某为了劫取被害人赵某的财产,以暴力手段扣押、殴打被害人逼迫其拿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指以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指行为人以强制方式非法持续性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高某为“追账”而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扣押在宾馆,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本题提醒注意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劫取财物是否具有当场性。抢劫罪通常表现为当场性,绑架罪的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2)抢劫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注意,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处后,仍然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陈某与高某构成部分共同犯罪。在司法考试中,现在一般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本题中陈某的性质属于抢劫,抢劫需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高某却无此目的,他始终认为赵某欠了陈某10万块,因此高某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他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绑架型抢劫与非法拘禁有重合范围,因为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高某对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高某没有抢劫或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只是为了讨还“债务”而非法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对被害人赵某的死亡毫不知情,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其不应承担被害人赵某死亡的刑事责任。故本题中 ABC均正确,D错误。

不定项选择

2007年1月1日,大学毕业的张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劳动合同,工资3000元/月。甲公司是丁某和王某于2005年1月1日设立的私营企业,在设立时即采用劳动合同制。(1)2010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甲公司将张某送去美国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10万元,张某培训回来后需要在甲公司工作5年,如张某违反约定,需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与张某对此再无其他约定。(2)因张某在甲公司表现良好,在5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又与张某重新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涨为5000元/月。(3)截止到2014年1月1日,张某已经连续在甲公司工作7年。2014年8月,张某想陪家人去英国旅游,于是拟休年假。(4)张某休年假回来后,因积攒了大量工作,于是公司安排张某在9月27日(星期六)和10月1日(国庆节)加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合同期限届满,甲公司与张某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

B.如张某培训归来在甲公司工作2年后,因丙公司给的报酬更高一些跳槽至丙公司,甲公司最多可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C.如张某因甲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则无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D.即使张某与甲公司约定了服务期,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张某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