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3月,张国东和李红梅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有一女张眉眉。由于张国东工作十分繁忙,经常加班,无法经常陪伴家人,李红梅感觉非常孤单。2011年,李红梅和单位同事冯志刚发生了婚外恋,并向张国东提出离婚。张国东虽然十分痛苦,但经过考虑后还是同意了,并提出一个条件:李红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永远不得再见张眉眉。作为补偿,张国东放弃对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住房的所有权。李红梅在冯志刚的鼓励下,同意了这个条件。离婚后,李红梅很快就和冯志刚结为夫妻。随着时间的流逝,李红梅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她多次向张国东提出要去探望女儿,都被张国东一口拒绝。李红梅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每个月探望女儿1次。
问:(1)张国东和李红梅约定后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无效。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得以协议改变,也不因离婚而改变。《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案中,张红梅对张眉眉并无犯罪、虐待或者其他对女儿明显不利的行为,因此其监护权不应被取消。张红梅仍是张眉眉的法定监护人。
(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张国东应为李红梅探视张眉眉提供方便,协助其实现探视权。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