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因接连遭遇丧父、失恋和失业的打击患上受迫害妄想症,3年未愈。徐母听信算命先生的话,认为徐某的病是阴间小人作祟所致,需找一个健康女子婚配,“红喜”一冲,即可痊愈。于是,徐母四处托人物色合适人选,后远房亲戚介绍24岁的农村姑娘李某。徐母救子心切,承诺给李某父母一笔可观彩礼。李某虽心有不甘,但毕竟向往城市生活,加上徐母信誓旦旦地保证徐某的病对日常生活无碍,而且正在积极治疗,很快就可以治好,于是应允婚事。在徐母的安排下,李某与徐某的表弟(长相酷似徐某)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徐某经常犯病,且久无好转迹象,李某无法忍受这种婚姻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徐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收入2000元。
问:(1)徐某表弟代徐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徐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取得的2000元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徐某表弟代徐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由他人代理,因此徐某表弟代理徐某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无效,徐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2)《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以,本案中,徐某和李某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2000元,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可以确定的是,这2000元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因为徐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