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华昌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8月,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订购电脑100台,每台价格7200元,交货期限为2009年8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预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违约金为10%。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华昌公司送货。双方合同签订后,建海公司依照规定,及时汇去了30万元定金。2009年6月,电脑的市场价格下降,销路不好。2009年7月,为了避免电脑积压,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提出减少订货量,由合同规定的100台减少为50台。对于建海公司提出的要求,华昌公司予以拒绝。2009年8月,华昌公司将100台电脑及时送交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只支付了其中的50台货款,对于其余的50台电脑,建海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是否可以减少电脑的订货量为什么
(2)如果建海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华昌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多少
(3)如果建海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建海公司支付的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建海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华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建海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定金为什么
(5)如果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费用上约定不明确,本合同的履行费用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建海公司无权要求减少电脑的定货量。因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建海公司应当向甲企业支付的违约金=7200×50×10%=36000(元)
(3)据题建海公司预付的20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其中的144000元(7200×100×20%)属于定金,其余的156000元(300000-144000)按照预付款处理,30万元定金中的144000元归华昌公司所有,建海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其余156000元可以抵作货款或者返还。
(4)在本案中,华昌公司无权要求建海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5)对于履行费用的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华昌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本案中,华昌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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