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130万元(其中包括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30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成交价格40万元(其中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货物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
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全部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 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已知: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 20%。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 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参考答案:(1) ①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关税=150×40%=60(万元)
进口消费税=(150+60)÷(1-30%)×30%=90(万元)
进口增值税=(150+60+90)×17%=51(万元)
②进口机器设备应纳的增值税
关税=40×20%=8(万元)
进口增值税=(40+8)×17%=8.16(万元)
两项合计,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90万元,应纳增值税59.16万元。
(2) ①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17%)]×17%-51=5.78 (万元)
②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290+51.48/(1+17%)]×30%-90=10.20 (万元)
解析:[解析1] 在计算增值税时,只有进口散装化妆品(属于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以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进口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析2] 在计算消费税的抵扣时,生产(7800件)、销售(6800件)的比例投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