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A市B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严某没有上诉,A市B县检察院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同年4月,被害人向A市检察院申诉。A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B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A.由B县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B.由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C.由A市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

D.由B县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应由A市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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