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周游与杨财、王昭、陆维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周游、杨财、王昭各出资5万元,陆维提供技术入伙,与周游、杨财、王昭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半年后,杨财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雨,周游和王昭同意,但陆维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财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雨成为新的合伙人,陆维于是提出退伙,周游、杨财、王昭同意。此时,企业已对银行负债8万元。此后,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该合伙关系成立。虽然各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未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可认定有合伙关系。

解析:本案参考的法条如下:  《民通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11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21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47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54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只是合伙人,而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后所负债务,因其已经不是合伙人而无须承担责任。

判断题
问答题 简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