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家电生产企业,乙公司为商业批发企业,两者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含与乙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外购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为2 7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得,且已经经过认证。为人库材料支付运费79 500元,取得的运费发票上所列金额为:运费60 000元,装卸费4 500元,保险费6 000元,铁路建设基金9 000元。
②购进电焊机2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8 000元,增值税款为 8 160元,已经入库并投入使用。
③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电视机一批,对每购买5台不含税单价为2000元的A型电视机的客户赠送不含税单价为500元的B型电视机1台。当月甲公司向某购物中心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
④5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商场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为 2 000元。合同约定,6月30日,甲公司可收回150电视机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到了90台货款。
⑤销售本公司使用过的2台小汽车,售价分别是90000元和117 000元。这两台汽车在固定资产登记簿所列原值分别为114 000元和105 000元。
⑥对某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70000元。
(2)乙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含与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购入商品一批,不含税价为6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1 020000元,款项已支付,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②将本月购进的C型电视机6台赠送某常年客户。C型电视机账面的不含税单位售价为 3 000元,单位购进成本为2 000元。
③因电源故障造成展示的20台D型电视机被烧毁。D型电视机的单位购进成本为6 000元,进销差率20%。
④购买一批装饰材料,用于装修销售大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300000元,税款为51 000元。
⑤当月向消费者个人直销商品取得销售收入14040 000元。
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某县百货站销售一批货物。已预收货款330 000元,当月由于运输方面原因货物尚未发出。
⑦将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245 700元,转作当期收入。
⑧接受某自行车厂委托代销自行车,厂方指定不含税单位售价300元,当月代销1 000辆,乙公司已将销货款全部支付给该厂,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的手续费。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E型电视机500台,不含税单价为4 5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及时供货,由甲公司负责送货,每台电视机收取运费11.70元,甲另外开具了普通销货发票。
②6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空调,不含税总价为1 500 000元,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只支付了855000元的货款,并承诺余款下月付清。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为255 000元,并已开出提货单,有关单据已经经过税务局认证。
③6月20日甲公司以生产的60台A型电视机与乙公司的300套服装交换,各自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双方约定不再进行结算。乙公司每套服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00元。
7月初甲公司和乙公司计算申报的6月份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情况如下:
(1)甲公司: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2000×300+2 000×90+90 000+117 000+4 500×500+85 500)×17%
=564 825(元)
进项税额=2 760000×17%+79 500×7%+8 160
=490 875(元)
应纳税额=564 825-490 875=73 950(元)
②应纳营业税额=11.7×500×3%+170 000×5%=8 675.5(元)
(2)乙公司:
销项税额=(14 040000+330 000+245 700)×17%+300×(1+10%)×1 000×17%
=2 540 769(元)
进项税额=1 020 000+51 000+4 500×500×17%+255000+300×1 000×17%
=2 218 500(元)
应纳增值税额=2 540 769-2 218 500=322 269(元)
要求: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说明理由,并分别计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营业税额。
参考答案:(1)甲公司:
①销售A型电视机赠送B型电视机属于实物折扣,应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 000×300+500×(300÷5)]×17%=107 100(元)
②采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无论收到多少贷款均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作销售处理。
销项税额=2 000×150×17%=51 000(元)
③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只有售价高于原值的按4%征税,并减半征收。
销项税额=[117 000/(1+4%)]×4%/2=2 250(元)
④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电视机并负责送货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4 500+11.7÷(1+17%)]×500×17%=383 350(元)
⑤开具了全部货款的专用发票,应按发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255 000元。
⑥用本公司生产的电视机与乙公司交换服装应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2 000×60×17%=20400(元)
⑦运费中的装卸费和保险费不能计算扣除
进项税额=2 700 000×17%+(60000+9 000)×7%=461 030(元)
⑧购进电焊机属于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⑨重新计算甲公司应交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107 100+51 000+2 250+383 350+20400+255 000=819 100(元)
应交增值税=819 100-461 030=358 070(元)
营业税的计算错误有:
①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电视机收取的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再征营业税。
②按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当月无需交纳营业税。
(2)乙公司:
①应将零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14 040 000÷(1+17%)×17%=2 040 000(元)
②外赠彩电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3 000×6×17%=3 060(元)
③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货物未发出时不应计算销项税额。
④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45 700÷(1+17%)×17%=35 700(元)
⑤用服装与甲公司交换电视机应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300×400×17%=20 400(元)
⑥代销自行车应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300×1 000×17%=51 000(元)
⑦烧毁电视机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将其确认为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20×6 000×17%=20400(元)
⑧装饰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51 000元。
⑨向甲公司购进500台电视机支付的运费由于没有取得专门的运费发票,因此不允许抵扣。
⑩销项税额=2040000+3060+35 700+20400+51 000=2 150 160(元)
进项税额=1 020 000-20400+4 500×500×17%+51 000+255 000=1 688 100(元)
应纳增值税额=2 150160-1 688 100=462 060(元)
代销自行车手续费应纳营业税=300×1 000×10%×5%=1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