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男与某女于2001年10月10日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双方于同年5月签订了一个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婚前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即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双方和子女的生活而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他各方所得为各自所有,为了个人的目的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就协议的内容到有关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2005年5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某女并因此提出离婚。在庭审中,某男同意离婚,但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分歧。 法院查明:婚后,某男为个人使用购车借款6万元,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而某女为了孩子上幼儿园向同事刘某借钱5000元,自己买服装向同事温某借钱1000元,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 问题:
6万元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6万元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为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在共同承担之后,某女则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向某男主张追偿。 根据双方的约定,6万元的债务应是某男的个人债务。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推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 6万元的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债务人某男与其配偶某女有特别的约定,所以,6万元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共同承担6万元的债务之后,某女则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向某男主张追偿。因为该约定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