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给E以后,一次合伙企业借用该车,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E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题: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公司签订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货代办托运,由X公司支付运费。并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企没有履行合同,X公司损失2万元。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款项
参考答案:最多能要回5.6万元。若适用定金罚则,则为1.6(定金不得超过总标的额的 20%)X2+0.4+2(损失)=5.6万元;若适用违约金,则为2(损失)+2(定金原额返还)=4万元。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能并用,因此当事人应当选择一个来行使权利。如果适用违约金,那么依照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而本题中就违约金部分,应当增加至损失额2万元,虽然不适用定金责任,但是定金原数额还是应当返还,所以总计可以要回 2(违约金,含增加额)+2(定金原数额)=4万元。 如果适用定金责任,那么: 依《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约定定金2万元,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有效定金为8X20%=1.6万元,而0.4万元为无效的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那么可以要回1.6X2(定金罚则)+0.4(无效定金)+ 2(损失)=5.6万元。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