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男与某女于2001年10月10日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双方于同年5月签订了一个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婚前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即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双方和子女的生活而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他各方所得为各自所有,为了个人的目的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就协议的内容到有关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2005年5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某女并因此提出离婚。在庭审中,某男同意离婚,但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分歧。 法院查明:婚后,某男为个人使用购车借款6万元,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而某女为了孩子上幼儿园向同事刘某借钱5000元,自己买服装向同事温某借钱1000元,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 问题:

男女双方能否在婚前进行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考点] 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结婚之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在婚前的有关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则有关约定不发生效力。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或者说,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如法国、日本等;二是无限制,婚前、婚后均可订立,如英国、德国等。我国《婚姻法》对财产约定的时间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在婚前或婚后约定。所以,某男与某女婚前进行有关的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是允许的。 而关于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婚姻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 18条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约定优于法定。

判断题
问答题

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Y公司日常交易采用自动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和手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系统自20×9年以来没有发生变化。甲和乙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Y公司2×10年度财务报表,Y公司20×9年度财务报表也是由甲和乙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
资料一:甲和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如下情况:
(1)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Y公司在2×10年将自己拥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以40000万元转让给A公司;而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格为30000万元。注册会计师检查了Y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A公司未在其中。
(2) Y公司所在行业20×9年度和2×10年度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10%和12%,Y公司董事会确定的2×10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目标为20%,Y公司20×9年度收入的增长率为10.5%,2×10年度收入增长率为21%。
(3) Y公司生产的W产品为其主要产品,2×10年初开始原材料价格上涨了50%,Y公司考虑到市场竞争的加剧,没有提高W产品的售价,年末也未对库存的生产用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 Y公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2×10年11月被消费者起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费1000万元,Y公司认为根据以往经验可能赔偿100万元,故确认了预计负债100万元,并在附注中披露。但是在向其律师发函时,律师回函表明拒绝提供信息。
(5) Y公司2×10年度更换了销售总监,由于销售条件无法达成,公司65%的客户均转向Y公司竞争对手购货。
资料二:甲和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所了解的有关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控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收到采购发票后,应付账款记账员将发票所载信息和验收单、采购订单进行核对。如所有单据核对一致,应付账款记账员在发票上加盖“相符”印戳并将有关信息输入系统,此时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过至明细账和总账,采购订单的状态也由“待处理”自动更改为“已处理”。
如发现任何差异,应付账款记账员将立即通知发生费用支出部门的经理,以实施进一步调查。如果发生费用支出部门的经理认为该项差异可以合理解释,需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原因,特别批准授权应付账款记账员将该发票输入系统。
(2) 每月末,应付账款记账员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报告,并同时负责应付账款总账与应付账款明细账的核对以及应付账款明细账与供应商对账单的核对。

针对资料二(1)至(2)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完成下表。
事项序号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理由改进建议
(1)
(2)